海洋史研究之回顧

海洋史研究之回顧

林琮舜

  「海洋史」是一種有別於大陸型(continental)文化模式的研究視野,重視與海洋密切相關的人類活動和歷史經驗,具有世界史、區域研究之性質。海洋史觀念對當代臺灣史研究的啟蒙甚深,既為臺灣史自成獨立領域奠定基礎,也大幅拓展了其課題範疇與思想意涵。臺灣早期歷史(史前至1683年)研究所受的影響尤其明顯,學者幾乎一改傳統帝國主義殖民、漢人拓墾的詮釋立場,轉而強調臺灣與世界的接軌和島內族群的互動。本文節選自筆者的碩士論文〈臺灣史研究在高中教科書中的落實與落差〉(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,2014),透過回顧近三十年來以臺灣早期歷史為主題的學術論著,簡介海洋史研究的發展及成果。

一、曹永和的「臺灣島史」

  臺灣史研究與海洋史觀念相結合,始自曹永和提出的「臺灣島史」。[1]他鼓勵學者突破以國家為單位的政治史框架,從世界潮流、國際局勢的演變省思臺灣所扮演的角色,同時親自實踐這套兼具結構性(structural)、總體性(total)和全球性(global)的史觀。他寫於1978年的〈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〉為典範著作,全文跳脫民族主義的框架,不再重申中國與臺灣的緊密關係,而是強調明代海禁和地理大發現所促成的國際動盪,闡述十六世紀以來漢人、日本人、歐洲人在東亞海域的競爭及衝突。以荷、西領臺的背景為例,即使如荷蘭訴諸武力占領澎湖,目的仍是為了鞏固在遠東的貿易利潤,並非開疆拓土,而西班牙主動減少雞籠的駐兵也是因為無利可圖。[2]貿易實況方面,曹永和在此雖沒有使用「轉運站」一語,卻已清楚表示大員商館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(Vereenigde Oost-Indische Compagnie,簡稱VOC)調度金、銀、絲、瓷器等商品的基地,利潤僅次於日本商館。[3]公司的治臺政策則是先以武力迫使原住民歸順,再透過定期的地方會議(Landdag)讓各社長老成為公司的封臣,同時獎勵漢人來臺拓墾或讓漢商以贌社制度包辦番產交易,令漢人擔任公司擴大統治範圍的先鋒,蔗糖、稻米也因此成為臺灣最主要的農作物兼外銷商品。[4]

        儘管〈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〉對許多議題僅點到為止,但不難察覺,重視海上交流的海洋史觀念對經濟史的啟發最深。曹永和在1988年以日文撰寫的〈環中國海域交流史上的臺灣與日本〉便以濱田彌兵衛事件和鄭芝龍的崛起說明當時海上的勢力角逐,指出荷蘭無論合作對象是官府還是海盜,最初都只能跟前來臺灣的商船交易,直到日本鎖國、鄭芝龍接受招撫,臺灣才轉變為荷蘭進行亞洲轉口貿易的據點。[5]〈十七世紀作為東亞轉運站的臺灣〉又進一步賦予臺灣「東亞轉運站」之定位。這篇1997年的論文可謂集其研究之大成,他不僅將臺灣的走私貿易、德川幕府的征臺意圖、歐洲的宗教改革都納入討論,更強調鄭氏集團與荷蘭長期互動對臺灣的影響。來自鄭氏集團的商品和競爭壓力,其實正是臺灣轉型成亞洲商品分配中心的關鍵動力。[6]臺灣的轉運站功能基於地理優勢一直持續到鄭氏時期,但由於清政府實施海禁,臺灣再度成為東亞貿易的邊陲區域,只能透過閩南商人出售蔗糖和鹿皮。[7]

  此外,曹永和也力求為「沒有歷史的民族」(people without history)與「有歷史的民族」之互動提供新的詮釋場域,前者便是指臺灣原住民。〈小琉球原住民的消失──重拾失落臺灣歷史之一頁〉為開先河之作,旨在運用考古遺址、方志傳說、荷蘭文獻等史料重建原住民的歷史記憶。[8]

二、林偉盛、陳國棟的「轉口貿易」研究

  自「臺灣島史」開海洋史研究之濫觴,「在地性歷史」(indigenous history)的討論也跟著蔚為風潮,其中又以接續曹永和的經濟史研究最為突出。林偉盛於1998年完成的博士論文〈荷蘭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(16221662)〉便是代表性著作。全文整理金、銀、絲、糖、鹿皮等商品在臺灣、中國、日本及東南亞等地的流通,透過分析不同階段的國際局勢,重新檢討臺灣作為東亞轉運站的成效。他認為以臺灣為轉運站的貿易體系雖然在1635年已成功建立,但公司始終沒取得主導權,因為無論商品來源還是與明政府的交涉,均仰賴一群亦商亦盜的漢人從中斡旋,導致商品價格和貿易航線都被他們掌握。[9]鄭氏集團憑藉武力和物資的優勢,從1640年代起開始爭奪日本及東南亞的市場。[10]偏偏金、銀、絲、糖到1650年代也喪失原有的商業價值。中國黃金因戰亂減少出口,加上中國絲被漢商壟斷,公司自然難以再向日本購買白銀,甚至連臺灣能自產的蔗糖也因為巴西、中國糖的傾銷而供過於求,導致臺灣失去轉運站的優勢。[11]

  陳國棟的海洋史著作《臺灣的山海經驗》也收錄數篇講述荷蘭時期轉口貿易及產業發展的文章。他同樣看重轉口貿易在不同階段的變遷,並將時間軸大幅延伸至1945年以後。與林偉盛不同的是,陳國棟主張1640年代以後的臺灣還是具備轉運站的優勢,因為即使鄭氏集團直接將中國絲賣至日本,公司仍可用越南或孟加拉的絲換取日本白銀。況且公司始終有從中國進口瓷器、勘干布(cangan)和黃金,前兩者都會再轉賣到歐洲或東南亞,黃金更幾乎被轉運到亞洲各地的荷蘭商館。[12]

三、翁佳音、韓家寶、鄭維中的荷蘭時期研究

  除了經濟議題,荷蘭時期的政治制度、社會文化也在海洋史觀念的影響下,重新建構出正確的認識。翁佳音介紹荷蘭時期的制度時,便特別釐清贌社和王田常見的誤解。贌社在荷蘭時期是向漢商徵收的番產交易稅,並非清代方志所言是由漢商代收、代繳的原住民賦稅;臺灣的土地也非全是公司管轄的王田,當時的土地糾紛足以證實存在著公司職員或漢人的私有土地。[13]

  論及荷蘭時期的地權和稅務制度,韓家寶(Hevns Pol)的碩士論文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1662)〉為目前最完整的研究。荷蘭時期的地權乃由封建形式(feudal tenure)、市場機制兩套系統構築而成。封建形式意指公司承認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地,漢人前往採集資源就得繳納租稅。[14]市場機制則用於無主地,公司為了獎勵開墾,自1647年起以頒發權狀的方式授予漢人土地所有權,之後所有人也可以將之分租給佃農耕作。[15]特別的是,公司還會授予下屬職員和牧師土地使用權(usufruct),不需繳納稻米什一稅,可謂兩套系統的彈性搭配,但也有職員選擇比照漢人的條件獲頒土地權狀。[16]稅務制度另有直接稅、間接稅之分。直接稅一般由熱蘭遮城稅捐處負責,有關稅、房屋稅、執照稅等,稅率大多是百分之十。[17]間接稅起自公司基於成本考量,將部分稅權交由漢商承包,「贌社」便是如此,只是執行的結果卻讓這筆商業稅落到原本不必納稅的原住民頭上。[18]

  鄭維中的《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》進一步將視野擴及歐洲的法律傳統和社會慣習,以異文化接觸、歐洲文明擴張的角度探討荷蘭時期的社會變遷。尤其是有關大員市鎮的討論,更在學界獨樹一格。大員市鎮的漢人因不受原鄉官府管轄,又缺乏士紳或氏族的勢力,遂形成特殊的合議制自治體,其成員還會透過請願,跟有意推行歐洲式城市政令的公司接觸。[19]而公司為了有效地宣導政令、募集資金,也開始允許漢人參與市政法庭。儘管大員市鎮名義上是公司專屬的貿易據點,沒有所謂的「自由市民」,但此地的漢人卻已取得消極的「市民權」,日常生活更受到西方公共利益觀念影響。[20]不過,漢人遵守法律規範的考量仍出自儒家倫理和利害關係,只是服從統治者的結果,不像荷蘭人乃服膺自然法理念和基督教精神。[21]同時,公司也透過訂定長者階級(ouden),將歐洲風格的階級社會移植進原住民部落。[22]

四、臺灣各別區域的研究

  由於海洋史觀念講究總體性的視野,往往視「臺灣島」為整體,或者聚焦在荷蘭統治最深入的西南平原,多少有以偏概全之慮,畢竟臺灣在日治時期之前從未有政權能有效控制全島。因此,也有著重臺灣各別區域的研究接續問世,像陳宗仁的《雞籠山與淡水洋──東亞海域與臺灣早期史研究(14001700)》主要是研究臺灣北部的發展。雞籠、淡水因地理位置優越,在1570年代海禁放寬後成為明政府認可的海外貿易港市,甚至有「門外要地」之稱,足見海商匯聚所造就的繁榮。[23]但生活物資仰賴進口的雞籠、淡水到了十七世紀終究不敵大員的競爭,加上美洲白銀減產和日本鎖國的衝擊,其轉運站功能也在1635年後逐漸喪失,最終造成兩地嚴重的邊陲化,直到1860年代才因「開港」重回國際貿易的舞台。[24]

  翁佳音的〈近代初期北部臺灣的貿易與原住民〉則提到雞籠、淡水的原住民在十七世紀初期已有簡單的經濟活動。他們會先和漢人換取棉布,再搭乘小舟將棉布運往噶瑪蘭交易鹿皮和糧食。[25]康培德的《殖民接觸與帝國邊陲──花蓮地區原住民十七至十九世紀的歷史變遷》也指出公司雖透過武力恫嚇、禮物贈予重組東部原住民社會的權力位階,但始終缺乏有效的管理,以致有些部落單純為了自身利益或打擊敵對部落而選擇暫時歸順,事後多不受管轄。[26]

五、外國學者的研究成果:歐陽泰、鮑曉鷗

  最後,更不得忽略外國學者的研究成果,他們雖未必意識到海洋史觀念,但皆從世界史的角度觀察臺灣與世界的互動。歐陽泰(Tonio Andrade)的《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?》在2007年由鄭維中翻譯完成,出版前又納入鄭維中、韓家寶的見解,使其「共構殖民」(co-colonialism)概念成為目前最能完整詮釋荷蘭時期社會風貌的論點。共構殖民並不表示荷、漢雙方能平等地從事殖民活動,而是指公司創造一個允許漢人參與,且能彼此獲利的體系。在此合作關係下,鼓勵農業和提供安全便是公司的職責所在,公司會以武力保護漢人移民不被麻豆、蕭壠等原住民部落騷擾,同時祭出土地所有權和各種免稅優惠,保障其私人財產。[27]手工業者和商人的安全、財產亦受到法律的保護,因為公司建立的司法系統會管制市場的交易秩序和治安。[28]倘若公司企圖以取消補助、開徵人頭稅增加收入,就會破壞互利的合作機制而招致反彈。[29]

  而國內長期缺乏西班牙時期專論的遺憾,也因為鮑曉鷗(José E. Borao)的《西班牙人的臺灣體驗(16261642──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》而得到彌補。他以西班牙文獻為基礎,從歐洲人的集體心理觀察西班牙的殖民活動。與荷蘭相比,西班牙缺乏對東亞局勢和異文化的認識,既無法與漢商競爭貿易的主導權,也不願經營臺灣的物產,只懂得以白銀換取漢人或原住民的糧食及勞動服務,統治自然無法持久。[30]此外,全書還整理了許多西班牙人對臺灣北部原住民之風俗傳統的記錄,並重建航程圖、雞籠城圖等重要史料,學術價值顯而易見。[31]

鮑

結語

  近年來臺灣史研究的蓬勃發展,除了受惠於風起雲湧的民主化、本土化運動外,海洋史觀念無疑扮演著領航員的角色。因為它不只代表新觀點的引薦或新知識的發掘,更象徵過去動輒訴諸意識形態、國家本位的研究模式已徹底改變,其影響廣泛且全面。如前文所述,不只經濟史因此得到顯著的發展,政治制度、社會文化的議題同樣能藉由這套結構性、全球性的思維,提出精闢的見解。值得注意的是,海洋史觀念的應用絕不止於本文所談的臺灣早期歷史,清領時期、日治時期乃至當代臺灣理所當然都能納入海洋史的討論。1870年代的羅妹號事件、牡丹社事件均是例證,畢竟臺灣自開港後已擺脫清領前期的鎖國形態,論及此時的「外力」衝擊和「涉外」衝突,如何能輕忽各國人民的海上活動,以及西方列強主導的嶄新國際局勢呢?總之,臺灣自進入歷史時代便是擁抱海洋的美麗島,透過海洋認識臺灣或許也是身為島上人民的我們都應具備的視野。


[1] 曹永和,〈臺灣史研究的另一個途徑──「臺灣島史」概念〉,收入氏著,《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》(臺北:聯經,2000),頁447-448。

[2] 曹永和,〈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〉,收入氏著,《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》(臺北:聯經,2000),頁47-58。

[3] 曹永和,〈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〉,頁68-69。

[4] 曹永和,〈明鄭時期以前之臺灣〉,頁71-74、79-81、83-86。

[5] 曹永和,〈環中國海域交流史上的臺灣與日本〉,收入氏著,《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》(臺北:聯經,2000),頁20-24、27。

[6] 曹永和,〈十七世紀作為東亞轉運站的臺灣〉,收入氏著,《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》(臺北:聯經,2000),頁120-126。

[7] 〈十七世紀作為東亞轉運站的臺灣〉,頁128-132、135-137。

[8] 〈小琉球原住民的消失──重拾失落臺灣歷史之一頁〉,收入氏著,《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》(臺北:聯經,2000),頁230-231。

[9] 林偉盛,〈荷蘭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(1622~1662)〉(臺北: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,1998),頁118-124。

[10] 林偉盛,〈荷蘭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(1622~1662)〉,頁125-130、137-144。

[11] 林偉盛,〈荷蘭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(1622~1662)〉,頁155-163。

[12] 陳國棟,《臺灣的山海經驗》(臺北:遠流,2005),頁401-405。

[13] 翁佳音,〈地方會議、贌社與王田──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(一)〉,《臺灣文獻》51卷3期(2000,臺北),頁267-269、271-273。

[14] 韓家寶(Hevns Pol),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~1662)〉(臺北: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,2001),頁39-45。

[15] 韓家寶,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~1662)〉,頁46-47、53-55。

[16] 韓家寶,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~1662)〉,頁68-72。

[17] 韓家寶,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~1662)〉,頁77-92。

[18] 韓家寶,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關係模式(1624~1662)〉,頁93-118。

[19] 鄭維中,《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》(臺北:前衛,2004),頁183-191。

[20] 鄭維中,《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》,頁249-250。

[21] 鄭維中,《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》,頁351-354。

[22] 鄭維中,《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》,頁120-122、128-131。

[23] 陳宗仁,《雞籠山與淡水洋──東亞海域與臺灣早期史研究(1400~1700)》(臺北:聯經,2005),頁131-134、163-166。

[24] 陳宗仁,《雞籠山與淡水洋──東亞海域與臺灣早期史研究(1400~1700)》,頁208-212、237-243、294-295、301-305、318-320。

[25] 翁佳音,〈近代初期北部臺灣的貿易與原住民〉,收入黃富三、翁佳音主編,《臺灣商業傳統論文集》(臺北:中央研究院臺史所籌備處,1999),頁70-72。

[26] 康培德,《殖民接觸與帝國邊陲──花蓮地區原住民十七至十九世紀的歷史變遷》(臺北:稻鄉,1999),頁116-127。

[27] 歐陽泰(Tonio Andrade)著,鄭維中譯,《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?》(臺北:遠流,2007),頁230-235。

[28] 歐陽泰,《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?》,頁239-240。

[29] 歐陽泰,《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?》,頁316-319。

[30] 鮑曉鷗(José E. Borao)著,那瓜(Nakao Eki)譯,《西班牙人的臺灣體驗(1626~1642)──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》(臺北:南天,2008),頁247-261。

[31] 鮑曉鷗(José E. Borao),《西班牙人的臺灣體驗(1626~1642)──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》,頁143-15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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